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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02-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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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-10-08

河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(试行)

发表时间:2020-01-07 08:55

河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(试行)

**章 总 则

**条 为建立环境保护“守信激励、失信惩戒”机制,落

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,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,依据《中

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《河北省社

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(2014-2020年)》等法律、法规及规定,结

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适用

本办法。本办法先行在重点排污单位推行,各市(含定州、辛集)

可根据本地实际,扩大企业参评范围。企业因自然停产、关闭或

搬迁而不参评的,由属地环保部门负责核实,并及时将相关证明

材料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。

重点排污单位是指***、省级、市级重点监控企业,污染

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的企业,发生过重大、特大环境污染事件

的企业以及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的企业。

未在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内,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处理的企业,

亦应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,相应信用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

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评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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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,是指环保部门依据

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,按照规定的指标和程序,对其环境

行为进行评价,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环境管理活动。

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,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

动中未遵守环保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规范性文件、环境标准等方

面的行为。

企业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

影响的行为,视为该企业的环境行为。

第四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应遵循“客观、公正、公开”

及“谁监管,谁评价,谁公开”的原则。

第二章 评价实施

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制定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

标准,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,组织、指导全省企

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。

各市(含定州、辛集市)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辖区监管企业环

境信用评价工作。

第六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周年记分

制,评价结果反映企业自记分之日起一周年的环境行为信用状况。

评价年度内无记分记录的,为环境信用绿标企业,以绿牌标

识;有记分记录、累计记分6分以下(含6分)的,为环境信用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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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企业,以黄牌标识;累计记分6分以上、11分以下(含11分)的,

为环境信用红标企业,以红牌标识;累计记分12分以上的,为环

境信用黑标企业,以黑牌标识。黑标企业即为河北省环境违法“黑

名单”企业。

企业本年度内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

的,应当自动转入下一年度继续记录。

第七条 对企业不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,分次采取环境行政

处罚处理措施的,分别记分;对企业某一环境违法违规行为,采

取两种以上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的,按照记分值最高的类别进

行记分。

第八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

罚处理决定后,五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、行政处

罚处理决定、整改要求与期限等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

管理系统,按照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作出相应的记分,

并及时将评价记分等情况书面告知企业。

对企业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前,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

行为,环保部门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,按照

前款有关规定办理。

第九条 企业可以通过用户名、密码进入省企业环境信用评

价信息管理系统,查询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情况。

第十条 企业对环境信用评价记分等情况有异议的,应当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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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到环保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,向作出记分的环保

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,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;如在规定时限

内未提出异议,则视为对该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记分有效。

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书面复核

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评价记分结果进行复核,并将复核意

见书面告知企业。复核需要现场核查、监测或者鉴定的,所需时

间不计入复核期限。

环保部门在处理异议申请期间,应当对异议信息进行标注。

第十二条 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处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保部门

整改要求,对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改;整改完成后,向作

出记分的环保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,企业对提供的

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。

第十三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整改报告和相关证明材

料后五个工作日内,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。核实需要现场

核查、监测或者鉴定的,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实期限。核实后,五

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整改信息录入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。对

一次性记11分以下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,核销其相应的记分,但

保留标识颜色;对一次性记12分(含累计12分)的环境违法违规行

为,保留其相应的记分及标识,下年度予以核销。

对企业整改情况需要进行现场核实的,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实

期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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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激励与惩戒

第十四条 各级环保部门要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作为重

要环境管理手段,纳入本部门依法行政、年度目标考核内容。

第十五条 对环境信用绿标企业,环保部门依照规定可以采

取以下鼓励性措施:

(一)优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;新建项目需要主要污染物排放

指标时,优先调剂使用储备的排污总量指标等;

(二)对符合相关环保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申报项目优先安排

资金支持;

(三)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,优先授予其有关

荣誉称号;

(四)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鼓励性措施。

第十六条 对环境信用黄标企业,环保部门应当督促其完善

内部环境管理机制,改进环境行为。

对环境信用红标企业,环保部门应当适当增加现场检查频次,

限制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。

对环境信用黑标企业,环保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,

对适用于限制生产、停产整治的,依法责令其限制生产、停产整

治;对适用于停业、关闭的,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,

责令其停业、关闭。

第十七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企业环境信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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记分实时情况和年度评价结果,接受社会监督,并作为政府各有

关部门对企业实行“守信联合激励、失信联合惩戒”的依据。

第四章 评价责任

第十八条 企业应强化环境保护主体责任,培养环境保护自

觉、自律和守法意识。要主动接受监督检查,不得提供虚假的信

用信息材料、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或拒绝检查。

第十九条 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中,各级环保部门要严

格组织实施,坚持原则,不得漏报、瞒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,确

保评价结果公正、公平、真实和可信。如发现玩忽职守、徇私舞

弊、滥用职权的,依法依规追究责任。

第五章 附 则

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环保厅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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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

序号 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理类别 记分值

1 警告 1

2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2

3 罚款

罚款10万以下 2

罚款10万及以上、50万以下 3

罚款50万及以上、100万以下 4

罚款100万及以上、200万以下 5

罚款200万及以上 6

4

责 令 停

止建设

登记表类建设项目 3

报告表类建设项目 6

报告书类建设项目 12

5 责令限制生产 6

6 责令停产整治 12

7 实施查封、扣押 6

8 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 6

9 暂扣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6

10 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12

11 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 12

12 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 12

说明:

一、对企业不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,分次采取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的,

分别记分。

二、对企业某一环境违法违规行为,采取两种以上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

施的,按照记分值最高的类别进行记分。如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,采取罚

款10万元和限制生产处罚处理措施,按照限制生产类别进行记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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